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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衢州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0月16日衢州市卫生健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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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智慧新城分局、智造新城分局,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现将《衢州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7日 衢州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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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分局: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意识,市局制定了《衢州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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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浙知〔2023〕10号)文件要求,结合衢州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衢州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衢州市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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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市场化筹集行为,根据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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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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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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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精神,妥善处理好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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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确保实现“两手抓、两手硬,两战赢、两领先”,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目标更聚焦、政策更精准、效果更明显”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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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衢州市区(柯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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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住建局制定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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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专利保护职能,近年来,我市各县(市)专利行政部门受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均已开展了本行政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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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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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2月1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9日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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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一日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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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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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1日衢州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实施办法(试行)为营造优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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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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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衢政办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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