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修订后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3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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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扎实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全面打造四省边际人才科创桥头堡,加快建设省高端化学品技术创新中心,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能工厂操作系统等6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浙政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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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质量变革创新,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有关规定,经严格评审、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3年度衢州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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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有关规定,经严格评审、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2年度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一、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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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当前,浙江省正肩负着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光荣使命,这是重大政治责任,也是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打造浙江省无线电产业基地是抢抓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机遇,抢占数字经济竞争制高点的重要举措,与衢州市推进产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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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19年以来,全市各级各单位围绕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奋发作为,在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特别是在招商引资、市区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等专项工作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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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工作实施方案》《衢州市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和《衢州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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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日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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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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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气象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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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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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规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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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对《衢州市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市交〔2022〕112号)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二部分第(三)条“建立竞争择优的车辆投放机制,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车辆投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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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市级统防统治示范性服务组织、绿色防控示范区创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衢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19日2022年度市级统防统治示范性服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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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衢州智造新城管委会: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制造典型,强化绿色制造示范引领,根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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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上级有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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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流程。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试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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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衢政办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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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市住房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详见附件:衢住建[2021]38号关于印发《衢州市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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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衢州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0月16日衢州市卫生健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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